公司誠信經營守則
民國110年10月4日第2屆第7次董事會決議通過
第一條、制定目的
本公司本於廉潔、透明及負責之經營理念,以誠信為基礎,制定本指引並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以建立良好之公司治理與風險控管機制、創造永續發展之經營環境。
第二條、 不誠信行為之禁止
- 本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以及具有實質控制能力者(下統稱本公司人員),於從事商業行為之過程中,不得直接或間接承諾、要求、交付或收受任何不正當利益,或為取得或維持利益而有任何違反誠信、不法或違背受託義務之行為(下稱不誠信行為)。
- 前項不誠信行為之相對人,包括任何公職人員、參政候選人、政黨或黨職人員,以及任何公、民營企業或機構及其董事或理事、監察人或監事、經理人、受僱人、實質控制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第三條、 利益
本指引所稱利益係指任何有形或無形之有價事物,包括任何形式或名義之金錢、餽贈、職位、服務、優待、回扣等。但屬正常社交禮俗,且係偶發而無影響本公司特定權利義務之虞者,不在此限。
第四條、法令遵循
本公司應遵守公司法、商業會計法、政治獻金法、貪污治罪條例、政府採購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或其他商業行為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五條、 不誠信行為之內容
不誠信行為得係分為下列各款:
- 行賄及收賄。
- 提供非法政治獻金。
- 不當慈善捐贈或贊助。
- 提供或接受不合理禮物、款待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 侵害營業秘密、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
- 從事不公平競爭之行為。
- 產品及服務於研發、採購、製造、提供或銷售時直接或間接損害消費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健康與安全。
第六條、 承諾與執行
- 本公司應要求董事與經理人遵循誠信經營政策,並於僱用條件要求受僱人遵守誠信經營政策。
- 本公司應於其規章、對外文件及公司網站中明示誠信經營之政策,以及董事會與經理人積極落實誠信經營政策之承諾,並於內部管理及商業活動中確實執行。
第七條、誠信經營商業活動
- 本公司應本於誠信經營原則進行商業活動,以公平與透明之方式進行商業活動。
- 本公司於商業往來前應考量交易對象(包括且不限於代理商、供應商或客戶等)之合法性以及是否涉有不誠信行為,避免與涉有不誠信行為者有交易往來。
- 本公司與交易對象簽訂契約時,內容應包含誠信經營政策之遵守,以及交易對象如涉有不誠信行為時本公司得隨時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條款。
第八條、禁止行賄及收賄
本公司及本公司人員於執行業務時,不得直接或間接向客戶、代理商、承包商、供應商、公職人員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形式之不正當利益。
第九條、禁止提供非法政治獻金
本公司及本公司人員於對政黨或參與政治活動之組織或個人之直接或間接捐獻,應符合政治獻金法與公司內部相關作業程序,不得藉以謀取商業利益或交易優勢。
第十條、禁止不當慈善捐贈或贊助
本公司及本公司人員對於慈善捐贈或贊助,應符合相關法令及公司內部作業程序,不得為變相行賄。
第十一條、禁止不合理禮物、款待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本公司及本公司人員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或接受任何不合理禮物、款待或其他不正當利益,藉以建立商業關係或影響商業交易行為。
第十二條、禁止侵害智慧財產權
本公司及本公司人員應遵守智慧財產相關法規、公司內部作業程序及契約規定;未經智慧財產權所有人同意,不得使用、洩漏、處分、毀損有其他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第十三條、禁止從事不公平競爭之行為
本公司應依相關競爭法規從事營業活動,不得固定價格、操縱投標、限制產量與配額,或以分配顧客、供應商、營運區域或商業種類等方式,分享或分割市場。
第十四條、防範產品或服務損害利害關係人
本公司及本公司人員於產品或服務之研發、採購、製造、提供或銷售過程中,應遵循相關法規與國際準則,確保產品或服務之資訊透明性及安全性,制定且公開其消費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保護政策,並落實於營運活動,以防止產品或服務直接或間接損害消費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健康與安全。有事實足認商品或服務有危害消費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安全與健康之虞時,原則上應即回收該批產品或停止其服務。
第十五條、督促責任
本公司及本公司人員應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督促防止公司發生不誠信行為,並隨時檢討其實施成效及持續改進,確保誠信經營政策之落實。
第十六條、業務執行之法令遵循
本公司人員於執行業務時應遵守政府相關法令規定與本公司相關辦法。
第十七條、利益迴避
- 本公司董事、經理人與其他出席或列席董事會之利害關係人應秉高度自律,對於董事會所列之議案與其自身或所代表法人具利害關係者,應於當次董事會說明利害關係;如有害於本公司利益之虞時,除不得加入討論與表決外,尚應迴避,且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董事間亦應自律,不得有不當之相互支援。
- 本公司人員不得藉其職位或影響力,使其本人、配偶、父母、子女或任何人獲得不正當利益。
第十八條、會計與內部控制
本公司應就較具不誠信行為風險之營業活動,建立有效之會計及內控制度,不得有外帳或保留秘密帳戶,並應隨時檢討俾確保制度之設計與執行持續有效。
第十九條、檢舉制度
- 公司內外部人員如查有本公司人員違反本指引之情事,得向本公司提出檢舉。本公司應提供檢舉管道並遵守下列各款事項:
- 以「whistleblowing@nextlink.com.tw」之電子郵件位址兼作為受理檢舉信箱,供公司內外部人員使用。
- 指派人事部門人員乙名作為專責人員,負責檢舉案件之受理、協助調查以及相關文件之製作、紀錄與保存。
- 如遇檢舉情事涉及董事或經理人者,應呈報至其他董事或監察人。
- 檢舉人身分及檢舉內容之保密,並允許匿名檢舉。
- 保護檢舉人不因檢舉情事而受不當處置之措施。
- 專責單位經調查檢舉案件發見有重大違規情事或有使本公司受重大損害之虞時,應即作成報告並以書面通知董事或監察人。
- 關於檢舉案件之調查與事後懲處,悉準用本公司「員工獎懲辦法」辦理。
第二十條、實施
- 本指引應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本公司如設置審計委員會,本指引對於監察人之規定,於審計委員會準用之。